中国政府指控西藏作家周卡加(笔名雪江)“煽动国家分裂罪”是不公正,并是在法律面前进行种族歧视的行为。
2016年2月17日,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青年作家雪江指控“煽动国家分裂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雪江先生当时在法庭称无法服从法院的判决,并宣布要上诉。最近一份有12页(藏文)和5页(中文)雪江先生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公开发布在媒体上。该《上诉书》中雪江先生一一反驳了中共法院对他的指控。
西藏人权与民主促进中心之前报道了有关雪江先生的情况,但是由于中共对西藏境内信息的严格封锁无法获悉详细的情况。据最近传出的雪江的《上诉状》,雪江是2015年3月16日在同仁县的宾馆中时警察闯入房间进行搜查。之后19日被同仁县公安局拘捕。20日被关押在拘留所。5月5日正式逮捕。7月21日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雪江当庭驳斥了对他的所有指控。因此,法庭休庭至七个月后再开庭审理。2016年2月17日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并指控雪江“煽动国家分裂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雪江无法接受法院的判决而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在雪江的《上诉状》中可以清楚得知中共对他的拘捕、关押、审讯、审判等是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是,中共公安人员闯入雪江的房间搜查,雪江要求出示搜查证时公安人员不仅没有出示搜查证,反而用枪对准他的头部进行威胁和恐吓。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任意闯入房间暴力搜查的行为违犯了中共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并造成践踏公民人身自由和恐怖威胁行为。中共《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是,雪江遭中共拘捕后长期没有通知其家人,长期失踪状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但是,雪江时2015年3月20日羁押在看守所,5月5日发布逮捕令。他被羁押47天后正式逮捕。
另外,据雪江的的《上诉状》显示中共依据以下六条理由指控他“煽动国家分裂罪”。
1,网上发表有关宗教自由的文章。
2,网上发表有关3月16日军警到他住宿搜查的文章。
3,在网上转载《天地分裂》一书的一小段落。
4,转载有关中央政府与达赖喇嘛谈判的新闻。
5,转发和评说中国内地警察殴打民众的视频。
6,手机储存有中国作家王力雄的《天葬》一书。
对雪江的以上指控,不仅无法构成“煽动国家分裂罪”,而且,构成地方法院剥夺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中共自己的《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共指控雪江发表有关2015年3月16日公安人员闯入他的房间搜查以及用枪恐吓他的文章为犯罪。这践踏了中共《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特别是,汉人作家王力雄的《天葬》是合法的出版物,而雪江在收藏《天葬》指控犯罪是违犯了《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构成了在法律面前进行民族歧视的行为。
总之,西藏作家雪江的《上诉状》显示,中共地方政府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对他的搜查、关押、逮捕审理、审判等的过程中并非依据《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公正、透明进行。相反,非法、非公正的进行审判。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没有任何界定,因此,中共利用这一概念模糊的条文任意关押西藏的作家、艺术家、文化和社会服务者、环境保护者等。中共政府的这些行为构成在法律上进行种族歧视,以及践踏藏人最基本的人权。
因此,西藏人权与民主促进中心呼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雪江案,地方法院对无罪者的审判进行平反,且立即释放雪江。同时,强烈呼吁中共政府停止对任意指控藏人“煽动国家分裂罪”的行为,并给予藏人和汉人同等的合法权利。也呼吁联合国为首的国际组织关注中共对藏人实施的非法审判等打压行为和殖民政策 。
西藏作家雪江,原名周卡加或周洛,现年30岁。毕业于西北民族大学,从事文化工作。西藏安多拉卜楞地区甘加人(中共划分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甘加乡卡加行政村)。继父叫丹正,母亲叫拉毛吉。 家中有妻子和四岁的儿子,儿子叫让旺噶(爱自由)。
雪江在西北民族大学学习时的2010年4月6日中共公安人员拘捕了他和铁让。雪江被甘肃兰州市安全部门关押了1个月零2天,并实施了酷刑等暴虐。5月8日获释。铁让被押送到四川,并被判处四年徒刑,于2014年3月29日铁让服完刑期获释。另外,雪江在西北民族大学毕业时取消了参加毕业考试的资格,并且一直对他的行动实施监视,对他的就业方面制造很多麻烦。
雪江之前发表过多篇有关西藏问题的文章,并翻译有中国作家王力雄等的作品。他的作品《路的勇气》被中国政府禁止出版,并没收原稿。他的作品还有《让召的勇气》、《为自由,我不后悔》、《笔杆子的力量》等。
雪江给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全文(中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叫周卡加(曾用名:周老),笔名:雪江,男,藏族,现年30岁,系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甘加乡卡加行政村人,毕业于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现无业。
2015年3月19日,我被青海省同仁县公安局传唤,20日在看守所拘留,同年5月5日发了逮捕证作为正式逮捕我,同年7月25日开庭审讯我,我在法庭上说明了自己的理由和辩解,法庭休庭志称七个月以后再开庭审理,到了2016年2月17日,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审理,我被判刑三年。对此判决,本人不服,也不接受,认为不公正,现向贵院提出上诉,希望给予调查和重新公正判决。
上诉理由和事实:
第一,本人看了网络图片后,以发表自己的见解而在图片后加了起名《宗教信仰自由》文章进行了发表。
第二,2015年3月16日,我在同仁的县宾馆中住宿,来了几位公安干警搜查,我对公安干警搜查的过程和情况在网上发表。
第三,《天地分裂》这本书中的一段内容,看到网上在转发,我看了以后也转发了一次。
第四,我在网络上看见从内地发表的中国政府与达赖喇嘛协商的新闻(与藏独无关),进行了转发。
第五,我在网络上看见内地摄制发表的“几个汉族警察在街上乱打汉族群众”的微影,本人同情这些群众的实事,也进行了转发。
第六,《天葬》一书是王力雄著作的,其内容以照片方式在手机中收藏。
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六项事项判定我为“煽动国家分裂罪”。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我时,前四项事情我进行了辩解,也发表了我的理由,但是法庭不认可我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内容成不了理由的话,那我不知道法院是以什么理由定罪的?为了一点希望,为了一点光明,我再次为自己的理由和见解申辩一次,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审定: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我在我的作品中依据这个权利,对于塔尔寺正月十五放酥油花时,拿着武器的兵人镇压观看群众的情形,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见解,并把“宗教信仰自由”这个常识介绍给我的读者们,我作为一个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对各种社会现象发表自己的见解,既是我的权力,又是我的义务,所以,我就按照宪法规定把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作了执行,而不是象法院说的那样搞分裂。也没有搞任何分裂活动,我就以政治与宗教的一般关系,政治垄断宗教的结果和宗教垄断政治的结果,在我的文章中说了清楚,再仔细说,在我发表的文章还没有写完,可本法院在我没写完结论的文章中,断章取义,把“这不仅破坏了藏族和宗教自由权利,而且,破坏了中国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利”,这两句话拿出来,给我加上了分裂国家的罪名,如果一个智知者看到,这不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吗?我在这两句话中没有提到任何分裂之词,也没有藏汉民族之分,并在这两句话里对藏汉民族同等看待,所以,我无法理解本院的说辞,我想问,如我搞分裂,我把什么从什么中分裂出去了?再说,塔尔寺的正月十五酥油花展,在网上多次出现,又不是我放到网上的,我只是看到别人转发的图片,才把图片转载过来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当时我在夏河过春节,不可能把同一镜头照到塔尔寺。再说,以写作为实,我以写作的方式,发表见解是宪法里保护的,象这样一般文化现象变为严格的政治问题,而成为煽动国家分裂罪,正月十五观看塔尔寺酥油花的个个信教群众和善男信女都发表了当时的照片,并发表了对当时情形的看法,那他们都成了分裂国家的罪犯了吗?那他们为什么没有任何罪?以这样的方式推理话,不知道多少公民成为分裂者和煽动分裂者,这样太多的疑虑,将成为专政的枷锁,在这方面,习主席等国家领导人提出的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了,这种以似故意破坏上级的规定的现象,如果各国人民和下一代知道后不成为笑话吗?所以,希望贵院对州法院的评判再次给予审理,给予公正判决。
二,在3月16日我在同仁县宾馆中睡觉时,两个穿警服,拿武器的人来搜查我,我要求他们出示“搜查证”,他们没有出示“搜查证”,并且用枪口对准我,摆出一副凶恶的眼神和姿态,我第一次尝到了枪口对我头部的害怕滋味,公安和黑社会,我分不清楚的情况下,我才写出了发表的言论,呼吁有关公安人员和社会的救助,当天晚上搜查我的人,如果是假冒警察,那受害者是我,如果是真警察,为什么不出示“搜查证”?没有“搜查证”来搜查我,这当然是他们违法,可法院说是我捏造事实,是不是真的调出宾馆的摄像监控不就真相大白了吗?到底谁有错在先?
本院对我的判决,我不知所措,无法接受,希望贵院再次对我进行深审查,重新判决。
三,《天地分裂》中的那段话是我从别人的空间中抄写后才发表的,并在我特别强调,请看到的读者慎重考虑,并提出,我国的56个民族都是兄弟姐妹,不管是汉族和藏族,同样对待,在我的言论中没有排斥和搞分裂的意思,但是本院给我强加了分裂的罪名,从何说起?
四,中国政府和达赖喇嘛谈判的新闻,是我从一个内地的汉族网友空间发现后才转发的,前几年,流亡政府派人到中央谈判,也发表过新闻,这不是国家秘密,如果是国家重大秘密,为什么网上转载不予制止,为什么在新闻上出现,本院不清楚这个新闻的来龙去脉,妄下结论判刑,这是不公正的。
五,这段“微影”是内地发到网上,转发率很高,又是一个汉族网友的“博客”中发现的,我看了以后,同情被打的人,所以转发了,可是本院没有理解微影的真正含义和我的同情心,也没有查清楚微影的来历,对我加了罪名。
六,王力雄出著的《天葬》一书,我曾阅读过,在我的网络作品中,我丝毫没有引出本书里面的一点内容,也没有转载过,如果不能看这本书的话,那这本书的作者为什么没有违法判刑,作者编著这本书为什么没有犯法而发行本书,如果作者没有违法,可一个读者为什么犯法?这样的做法在哪部法律中规定的。
在我的三个网友在微博里看到了上述微信内容,说成我是违法的,那么所看到的都成了违法的话,难道看到天上的飞鸟,地上的牛羊都违法吗?我的“苹果”5手机被他们没收了,原因是从我手机里搜出了我的文章,那么我的这些文章从房子中搜出,也要没收房子吗?这种事情对他们来说是习以为常了吗?
总而言之,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权发表自己的言论和见解,这是在国家宪法中规定的,虽然我学过一些法律,但不特别深刻,如果在我的阵述中犯了法律规定,请省高级法院谅解和评判,现在我的妻子、老人和孩子盼着我的回去,我也很焦急,更不理解和接受对我的惩办,为此,我想贵院提出上诉,恳切请求贵院深入调查,公正判决为盼。
特此上诉
上诉人:周卡加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特此说明:由于该上诉书是雪江自己按有手印的原件,所以对文中与藏文有出入或错字等本网站没有进行任何的处理。)